2006年1月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黑龙江首例“第三者险”案执行完毕
梁书斌

  哈尔滨百通公司近日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共计6万元。黑龙江省首例因“第三者险”引发的保险赔偿纠纷,最后以和解收场。
    2004年3月,百通公司的宇通客车在哈尔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当年5月,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行人死亡。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有关赔偿规定,百通公司承担死者7.7万元的赔偿金。
    随后,百通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决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确定的赔偿标准,给付百通公司“第三者险”保险赔偿金2.1万元。百通公司不服申请仲裁。
    2004年11月10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裁定保险公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所确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给付保险金7.7万元。
    对此,保险公司表示不服,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不当等理由,请求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定。哈中院依法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请求。
    随后,百通公司向哈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仲裁委员会的裁定给付保险金。经过一段时间的执行,近日,双方终于达成庭外执行和解。百通公司同意保险公司按照旧标准进行理赔给付23777.15元,另外,保险公司给百通公司一次性经济帮助36222.85元,两项金额合计6万元。(梁书斌)